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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国出口食品GMP的特点

 
     
     
     
 

我国出口食品GMP的特点

·采用了世界上先进的管理理论和方法。

·强调建立体系,突出“体系化”管理思想。

·突出机构和人员的保证作用。

·硬件设施达到规定要求。

·关键要素的“有效控制”原则。

·有毒有害物品的严格控制原则。

·保证卫生质量体系有效运行的要求。

食品GMP现场评核委员遴选作业要点

附件十
食品GMP现场评核委员遴选作业要点
一、为建立食品GMP现场评核委员遴选作业制度,依据食品GMP认证体系实施规章第二十点规定订定本要点。
二、食品GMP现场评核委员(以下简称现场评核委员)之遴选作业,由食品GMP现场评核委员遴选小组(以下简称遴选小组)负责之。小组置召集人一人,由食品GMP认证体系推行委员会(以下简称推行委员会)执行秘书担任。遴选小组委员八人至十二人由下列人员组成:
(一)由推行委员会推荐学者专家二人至三人。
(二)由食品GMP认证执行机构推荐资深成员六人至九人。
三、现场评核委员遴选作业依下列规定办理。
(一)推荐方式:
1.政府机关代表:由推行会报致函各相关政府机关,请其遴派适当人选参加。
2.食品GMP执行机构(以下简称执行机构)代表:由执行机构遴派助理研究员或助理技师以上之食品GMP执行人员。
3.学者与专家:由推行委员会、执行机构推举适当人选参加。
(二)专业研习:各单位推荐之代表,均须接受下列专业研习课程,以增进其对食品GMP认证体系及现场评核作业之了解。
1.课程研习:应参加「食品工厂GMP实务班」或「食品GMP现场评核实务技术班」至少一次。
2.现场研习:课程研习合格者,由认证执行机构安排参与现场评核研习至少二次。
(三)总评:完成专业研习者,由遴选小组进行总评。经评定合格者,报请推行委员会发聘。
四、现场评核委员之任期为三年,期满得续聘。
五、现场评核委员(含研习人员)应恪遵下列各款规定。
(一)不得有泄漏机密或不利于厂方及推行委员会相关单位之行为。
(二)不得假藉名义从事营利、图利他人或诈欺等行为。
(三)凡与食品GMP相关之事务,未经推行委员会同意,不得擅自接受媒体采访或发布不当言论。
违反前项规定并经查证属实者,由推行委员会注销其委员资格,且永久不得再参与食品GMP之相关事务。如另涉及违反其它法令者,由其本人自行负责。

食品GMP认证体系数据保密处理要点

附件九
食品GMP认证体系资料保密处理要点
一﹑为防止食品GMP认证体系专业执行机构(以下简称执行机构)有关人员未妥善保密处理食品厂商所提供GMP有关资料,以确保厂商权益,依据食品GMP认证体系实施规章第十九点规定订定本要点。
二﹑凡食品厂商所提供GMP有关资料,均应以密件处理。该文件之保密工作应由认证执行机构执行部门成员负责,并由该部门主管负责管理,食品GMP推行委员会(以下简称推行委员会)召集单位负责监督考核。
三﹑认证执行机构对食品厂商GMP资料(以下简称资料)之保密处理应采取下列措施:
(一)资料应设置专用箱柜储存并上锁。
(二)资料应依性质指派专人管理。
(三)应设置「食品厂商GMP资料取用纪录簿」,无论任何人使用时均应登记。
(四)非食品GMP执行部门有关人员,须经食品GMP执行部门主管签署同意,方得借阅资料。
(五)资料不得复制或随意描绘,且应在资料箱柜存放房间阅览。
(六)资料取用后,须于当天归还并存入专用箱柜。
四﹑奖惩办法:
(一)凡保密工作执行绩效良好者,得酌予奖励,并列入年度考绩参考。
(二)凡泄漏资料内容,情节轻微者应严加训诫,情节严重有导致损害厂商权益者,除应负有关刑责外,并予以解聘,执行机构之监督人员并应依有关规定议处。

 

优级食品GMP认证工厂奖励要点

附件八
优级食品GMP认证工厂奖励要点

一、为奖励优级食品GMP认证工厂以表彰其优异表现,并提振食品GMP认证工厂之升级诱因,特依据食品GMP认证体系实施规章第十二点规定订定本要点。
二、本要点适用于优级食品GMP认证工厂(以下简称优级工厂)。
三、奖励措施:
(一)依「食品GMP追踪管理要点」之规定,降低优级工厂之追踪查验频率。
(二)将优级工厂名单及优良事迹登载于「食品GMP报导」及食品GMP相关网站。
(三)充分运用食品GMP推广宣导活动,表扬优级工厂,并于食品GMP年度大型造势活动颁发「食品GMP菁英奖」。
(四)优级工厂得优先参与「食品GMP厂商自主推广活动」及「食品GMP工厂观摩列车活动」,并提高其活动补助金额。
(五)将优级工厂名单函送相关机关团体,请其配合广为宣扬。

 

食品GMP认证合约书及认证书变更登载事项作业要点

附件五
食品GMP认证合约书及认证书变更登载事项作业要点

一、为执行食品GMP认证合约书及认证书变更登载事项作业,依据食品GMP认证体系实施规章第八点规定订定本要点。

二、本要点适用范围:
(一)食品GMP认证工厂名称变更。
(二)食品GMP认证工厂负责人变更。
(三)食品GMP认证工厂地址变更。
(四)食品GMP认证工厂编号变更。
(五)食品GMP认证产品名称及规格变更。
(六)食品GMP认证产品编号变更。
(七)其它登载事项之变更事宜。

三、作业程序:
(一)由申请变更之认证工厂备文检具左证资料向食品GMP认证体系推行委员会申请。
(二)食品GMP认证体系推行委员会受理申请,经核属实者,函请推广宣导执行机构办理变更作业,必要时得请认证执行机构协助查核。

四、认证工厂名称、负责人及地址变更处理原则如下:
(一)应符合公司行号及工厂登记证之规定。
(二)认证工厂之食品GMP相关管理制度不变。
(三)变更事项应与证照之登载事项一致。

五、认证工厂编号变更及认证产品编号变更处理原则如下:
(一)食品GMP认证工厂编号变更处理原则:
应符合食品GMP认证体系实施规章第六点之规定。
(二)食品GMP认证产品编号变更处理原则:
1.属同一制程、配方、包装材质、品名及品牌,产制二种以上不同重量或容量之产品者,得使用同一认证编号,惟应于同一认证产品之规格注明适用之重量或容量。
2.采用相同包装材质,其调味及配方不同者,应区分为不同之认证产品编号。
3.同一公司于不同认证工厂产制同一认证产品,得使用相同之认证产品编号,惟在产品包装标示上应加以注记暗号以资识别。

食品GMP认证体系查验评定基准

附件二

食品GMP认证体系查验评定基准

一、现场评核

(一) 应符合现行食品有关法令、食品工厂GMP通则及有关之专则规定。

(二) 现场评核缺点分为次要缺点、主要缺点及严重缺点三种。三项次要缺点相

当于一项主要缺点,三项主要缺点相当于一项严重缺点。缺点合计相当于一项严

重缺点者视为未通过现场评核。

二、产品检验

(一) 应符合食品GMP技术委员会订定之产品检验项目及标准。

(二) 应符合申请工厂之厂内成品规格。

(三) 产品标示应与其内容物相符,其标示方法并应符合食品GMP通(专)则之相关规定。

 
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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